附件3: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7月29日 |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梅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梅州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梅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梅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梅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现将更新后的《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现将更新后的《梅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附件:1.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梅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2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 |
2014年9月4日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我局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五条规定,制定了《梅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建安工程造价标准》(见附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控制建安工程造价的标准,供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使用。 |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我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五条规定,制定了《梅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建安工程造价标准》(见附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控制建安工程造价的标准,供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使用。 |
3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3日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附件:1.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1标题: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国地税机关” |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税务机关” |
附件2标题: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2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备注:附件3中所列文件在县(市、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