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4]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13
摘要:《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7项(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见附件)一次性缴费政策,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7号             2024-05-13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现就我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7项(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见附件)一次性缴费政策,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税 屋附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以下7项一次性缴费政策,经与相关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年9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相关参保缴费政策。粤人社规〔2018〕9号文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7号)。文件共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二条是关于我省出台的一次性缴费文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并在附件列出相关文件名称。

  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第四条提出工作相关要求。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