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因此,单位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的粮食可以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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