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1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08
摘要:各局应加强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和《北京市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5]139号                   1995-08-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经市局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实行源泉控制登记办法。今后凡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须持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具的《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和工商营业执照及承包建设合同(协议)在税法规定期限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颁发《外国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工程许可证》。根据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实际工作情况,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按上述规定,对其特案在五个工作日由审核批准并颁发《税务登记证》,同时将《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回执送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局应按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2]885号《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中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划定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即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事业或机关、院校等单位,对外发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商承包企业的税收事宜,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各局应加强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和《北京市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及回执式样。

标签: 建筑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