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5]139号 1995-08-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经市局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实行源泉控制登记办法。今后凡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须持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具的《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和工商营业执照及承包建设合同(协议)在税法规定期限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颁发《外国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工程许可证》。根据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实际工作情况,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按上述规定,对其特案在五个工作日由审核批准并颁发《税务登记证》,同时将《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回执送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局应按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2]885号《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中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划定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即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事业或机关、院校等单位,对外发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商承包企业的税收事宜,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各局应加强对外国(地区)建筑企业在京承包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和《北京市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函》及回执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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