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5号 1997-02-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从1997年1月1日起淀粉统一按17%的税率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199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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