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一[1997]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03
摘要: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5号        1997-02-0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从1997年1月1日起淀粉统一按17%的税率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199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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