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8]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04
摘要:货代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用票量(按两年期用量作计划)呈报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同时抄送当地级市外经贸局),由各地级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印制。

  九、国际货代企业从事其他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应税收入业务,可按规定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相应的普通发票。

  十、凭祥外运公司所需用票量报凭祥市地税局,由该局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同时,日常的发票管理也由该局负责。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我区以前有关货代发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区有关发票、货代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