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8]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04
摘要:货代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用票量(按两年期用量作计划)呈报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同时抄送当地级市外经贸局),由各地级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印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地税发[1998]161号       1998-08-0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地级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自1998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原旧版货代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届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到期尚未使用的旧版货代发票,送当地地税机关审核后上缴自治区外经贸厅,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销毁。

  二、货代发票的发票联,套印广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自治区外经贸厅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四、货代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用票量(按两年期用量作计划)呈报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同时抄送当地级市外经贸局),由各地级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印制。

  五、货代发票的发放管理由各地级市地税局具体负责。

  六、[条款废止]国际货代企业首次申领货代发票时,应向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提出购票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批准通知单》)和国际货代企业领票经办人身份证、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以及当地地税局、外经贸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经当地地税局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七、[条款废止]国际货代企业每次申领货代发票时,需凭(发票领购簿)和自治区外经贸厅综合业务处核发的《批准通知单》办理领购手续。在领购时,地税机关可按每季用量予以供应,并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八、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货代发票领用存报告制度,除按照当地地税机关要求报告外,还须按季向自治地税局和自治区经贸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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