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9]258号 1999-11-1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2号文《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申请企业应于该优惠期间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企业报送的资料包括: 1、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 5、合同、章程; 6、税务机关需要审核的其他资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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