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4]1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22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便于识别普通发票真伪。结合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契机,针对全市发票管理现状,我局对部分普通通用发票进行了简并(简并后的发票为双排号码)。现将简并后的发票名称和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77号       2004-11-22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便于识别普通发票真伪。结合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契机,针对全市发票管理现状,我局对部分普通通用发票进行了简并(简并后的发票为双排号码)。现将简并后的发票名称和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一、简并后的普通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

  1、交通运输业。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自开票纳税人收取公路、内河、近海、内海货物运输费用时开具使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税机关和受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适用范围同上。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时开具使用。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企业收取国际船舶代理费用时开具使用。

  (5)《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国际海运企业收取国际货物运输费用时开具使用。

  (6)《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联运企业收取货物运输费用时开具使用。

  2、金融保险业。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服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

  3、其他。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执行。

  (二)辽宁省大连市统一普通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

  1、交通运输业。

  (1)《辽宁省大连市运费定额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收取公路货物运输小额费用时使用(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

  (2)《辽宁省大连市装卸搬运费用结算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不发生运费结算的装卸搬运业务。

  (3)《辽宁省大连市公用机动车辆客运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营运的出租车行业。

  (4)《辽宁省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适用范围:适用于营运的出租车行业。

  (5)《辽宁省大连市国际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结算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集装箱作业业务。

  (6)《辽宁省大连市汽车轮渡运输费用结算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汽车轮渡运输业务。

  (7)《辽宁省大连游览船客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观光、游览船业务。

  (8)《辽宁省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结算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水路运输服务业。

  (9)《辽宁省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结算发票》(机打)适用范围:适用于水路运输服务业。

  2、建筑业。

  《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业务。

  3、服务业。

  (1)《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2)《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定额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服务行业收取小额定额费用时使用。

  (3)《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饮食行业。

  (4)《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收取房屋租金时开具使用。

  (5)《辽宁省大连市无线寻呼业收款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无线寻呼企业收取服务费及出售寻呼机时开具使用。

  (6)《辽宁省大连市旅店业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提供住宿服务业务时开具使用。

  (7)《辽宁省大连市仓储业收费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存放、保管货物收取费用时开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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