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6]136号 2006-07-3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票证管理的要求,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地做好税、费票证的管理工作,省局决定,社会保险费票证及规费票证的管理一并纳入税收票证统一管理,现就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及票证操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的职责划分 计统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的领、用、存、核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票证的使用、缴销和管理工作。 规费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统计、对账、结报工作,并参与计统部门组织的票证检查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的领用、发放和缴销 (一)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向上级计统部门领取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并发到征收单位的使用。 (二)征收单位使用完票证后,向计统部门作票证的领、用、存和缴销工作。 (三)规费部门按月统计、对账完毕后,将使用过的票证交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统一管理。 三、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操作流程 (一)银行转帐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流程及销票对账 1、征收单位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式七联,并将第七联留下,一至六联交缴费单位(人),由缴费单位(人)到银行划帐。 2、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收到票证后,留下二至五联,第二联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并将票证第三、第四、第五联及款项划转到财政专户银行;第一联、第六联加盖转讫章退缴费单位(人),第一联作为缴费单位(人)的缴费凭证;第六联由缴费单位(人)转地税征收单位,征收单位用第六联与第七联核对后上解销票,第六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第七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作票证缴销工作。 3、财政专户银行收到票证和款项后,第三联作财政专户的贷方传票;第四联由财政专户银行加盖收讫章,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票证交换到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第五联由财政专户银行转财政部门。 4、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用第四联和第六联核对后,做对账、统计工作。事后,将四联票交计统部门统一管理,将第六联转交社保经办机构(行业统筹的统一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返社保经办机构)。 (二)现金缴费业务的流程及销票对账 1、征收人员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征收单位留存;第二联退缴费单位(人)作完费凭证;第三联作为财政部门的记账凭证,随汇总缴款书一并通过财政专户银行转财政部门;第四联由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定期返社保经办机构(行业统筹的统一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返社保经办机构);第五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作票证缴销工作。 2、征收单位收取的现金填开完费证后,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进行汇总,并在备注栏注明“现金汇缴”字样,其中: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征收单位为缴费凭证,与完费证第一联统一装订后交票证主管人员统一保管;第七联与完费证第五联一起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核对征收金额,并作票证缴销工作;其余联次的使用、传递、对账、销票与《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致。 (三)行业统筹的操作流程 行业统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操作方式,仍按云地税发字[2004]9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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