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邮政业务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6]397号 2006-9-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邮政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安徽省邮政局申请,省地税局决定对我省邮政业务发票作出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邮政部门自2006年9月30日起开始启用《报刊发行手续费发票》(票样见附件1),用于收取客户异地订阅报纸、杂志等刊物的手续费。发票种类代码为19。 (二)各地邮政部门自2006年9月30日起开始启用《中国邮政报刊费发票》(票样见附件2),代替原《邮政报刊收费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变,发票种类代码不变。原《邮政报刊收费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7年元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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