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2006年2月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局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清算完毕。 (二)2008年7月至9月,市局组织检查组对每个区县局的清算项目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检查是否有遗漏的应清算未清算项目。 (三)2008年9月至12月接受总局组织的全国交叉检查。 四、清算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时间较长的遗留问题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 1.2006年3月2日前,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全、情况不清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 2.2006年3月2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住宅小区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只要商业用房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到8%的,可以对整个项目(不分住宅非住宅)按转让金额的1%比例进行核定征收。 3.在2002年底以前已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按规定比例预征了土地增值税的,因时间过长,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可视同该项目已进行了核定征收。 (二)对2000年前的烂尾楼或项目虽已投入使用,但企业已注销,法人已联系不上的项目可不再进行清算。对这类项目各区县局应将有关情况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备案。 (三)各区县局税政、征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查、梳理和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包括退税有疑问的)以及清算或中介鉴证项目的土建工程成本(包括基础但不包括室外工程)出现异常(主城九区的单位造价,住宅多层每平方米超过700元,高层超过950元;综合楼多层超过900元,高层超过1200元;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工业建筑等超过900元的,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单位造价达到同类建筑以上规定标准80%)的,应通过建议稽查渠道,将相关情况和材料移交稽查部门纳入案源管理,稽查部门根据稽查工作相关规定实施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充实业务力量,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清算工作流于形式,严禁弄虚作假。 (二)广泛开展宣传。为争取纳税人主动配合清算工作,确保清算工作取得成效,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纳税人广泛知晓土地增值税政策和清算方法、步骤。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清算工作中,对内要加强稽查、征管、税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外要加强与建委、国土、房管部门、公安和社区等协税护税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部门合力,做到信息共享,保证清算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四)注重清理检查实效。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提高清算质量和实效,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遇到困难要及时协调解决。要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监控,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实施。 (五)认真分析总结。清算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政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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