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8]52号 2008-03-1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地税系统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平税负,圆满完成总局布置的清算任务,迎接全国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经市局研究,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与活跃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不匹配,虽然我市对土地增值税实行了全面预征,但相应的征管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清算工作比较滞后。从已进行清算的项目来看,多数项目的清算质量不高,所计算利润与全国房地产平均利润差距较大,应退税项目多,税收漏征漏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实施土地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征管质量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 二、清算范围 从1994年以来动工兴建,到2006年2月1日符合清算条件的所有应税项目。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三)旧房转让项目; (四)单纯土地转让项目。 三、清算时间要求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