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6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市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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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0-02-15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府[1998]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执法行检查规划〉(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23号)的要求,我局对1999年2月底前我市各部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市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64号 2000-2-15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府[1998]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执法行检查规划〉(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23号)的要求,我局对1999年2月底前我市各部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现将《我市税收政策法规清理表》附印给你们,对表中的废止内容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停止执行。
附件:
我市税收政策法规清理表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序号 |
发文单位 |
文号 |
废止内容 |
1 |
市税务局 |
税二[1993]512号 |
第十二点2:对部分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 集体企业,可按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增提六个百分点的职工福利费。 |
2 |
市税务局 |
税二[1994]韶3号 |
第一点:关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
3 |
市税务局 |
税二[1994]283号 |
第五点: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内部集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
4 |
市财政、税务局 |
财企[1994]414号 |
第三点:侨属集资企业减免税问题 |
5 |
市税务局 |
税二[94]442号 |
第一点:关于集体企业与外单位联营的所得税问题 |
6 |
市财政、地税、 |
国资局穗地税发[95]103号 |
第一点:对企业亏损的审核,由主管财税机关在发给企业汇算清缴批复书中予以明确的规定。 |
7 |
市财政、地税局 |
财税二[95]704号 |
第五点:关于我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云南、贵州经贸合作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问题 |
8 |
市财政、地税局 |
财预[96]302号 |
第四点:市供销社所得税在九五期间实行目标上交 |
9 |
市地税局 |
穗地税发[96]155号 |
第七点:关于市属集体企业资产评估,指定由羊城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
10 |
市地税局 |
穗地税发[96]340号 |
第六点:关于集体企业财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审批管理权限问题 第十点:关于我市集体、私营企业到成都、蜀龙 |
11 |
市地税局 |
穗地税发[96]340号 |
经济开发区办企业或进行联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
我市税收政策法规清理表
税种: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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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文单位 |
文号 |
废止内容 |
1 |
市税务局 |
税二[94]82号 |
第四点:对企业内部集资或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企业债券,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只就超过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40%以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
2 |
市税务局 |
税二[94]278号 |
第三点:内容同上第二点: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 |
3 |
市税务局 |
税二[94]278号 |
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所得,分别扣税后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
4 |
市财政、地税、国资局 |
财办[97]238号 |
第二点:个人出售房改房后再购买商品房自住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外,暂缓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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