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3]8号 2003-03-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为实现税收征管工作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经全省设区市局局长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全省办税服务大厅统一更名为办税服务中心,通过整合窗口、增设服务项目、下放审核审批权限、前置受理环节等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办税服务。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一、《意见》第三点中所提各业务窗口的“受理”职责:是指窗口负责接受纳税人上门对涉税事项的申请,并接收有关资料、表报。对资料、表报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传递给经办部门办理;不齐全的,窗口不予受理,但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对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事项的,必须在受理的当天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给负责行政复议和听证的税务职能部门。 二、《意见》第三点中所提各业务窗口的“办理”职责:是指窗口负责接受列举的涉税事项的申请,并对有关资料、表报及申请内容等,直接在窗口办理审核、审批。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 三、各地的对外承诺办结时限和内部运转工作时限,在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的前提下,应注意保证工作质量要求。 四、各设区市局应根据本通知《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办税服务中心、基层税务机关(分局、所等)、县(市、区)局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流程等。对服务窗口的设置,在保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展或合并。 五、各县(区)局应加强对办税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办税服务工作需要。 六、本《意见》各地先在城区所在地办税服务中心试行。各设区市局应在2003年4月之前,选择一至两个中心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推行。省局将在适当时期组织验收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办税服务中心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它对于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加强纳税服务以及在社会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办税服务中心是税务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纳税户的窗口,应具有齐备的办税服务功能,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以满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各种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庄重、亲和的原则 办税服务中心的建筑装饰要不求豪华,但求庄重、安全、明亮和实用,既体现国家税收的尊严,又体现税务行政服务的亲和。 (二)多功能的原则 办税服务中心应具备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税务咨询、涉税申请和受理等多项功能,便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科学管理。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办税服务中心应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的社会监督。 三、服务功能设置 办税服务中心内要按照服务功能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域,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中心内集中统一办理或受理,办纳税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办税服务。 (一)业务区 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窗口: 1、税务登记: 负责受理纳税人(包括外来户、社保费缴费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登记和验证、换证申请以及代扣代缴登记申请,审核申请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并发放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其中对新办户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除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包括承包人或承租人变更外)、税务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挂失申报的审核审批直接在窗口办理。 2、发票管理: 负责受理发票领购或自印申请,发票缴销、核销、报验以及窗口临时开票申请,发放发票领购簿,发售发票。其中对发票再次购买的审核审批直接在窗口办理。 3、申报征收: 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收集审核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负责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负责征收各税费(金)、滞纳金和罚款,负责完税凭证和印花税票汇总开票入库。其中对延期申报的审核审批直接在窗口办理。 4、涉税受理: 负责受理外出经营证明提供、完税证明提供,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征收方式申请、异地使用发票申请、发票挂失申请、延期缴税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听证申请、减免税审核申请、管理费审批申请、汇总交纳所得税申请、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申请,企业税收自查报告的递交等等。 各窗口受理或办理上述业务项目,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见附件),除规定在窗口直接办理的项目外,其余属受理的业务项目,应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及时进行传递,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限、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填报区 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表格填报示范样本,纸、笔、墨水、桌、椅、胶水、老花镜等。 (三)服务区 必须设置纳税咨询服务台或窗口,配备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无偿纳税咨询服务。对当场无法解答的问题,应予以记录,传递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解答后,应通过相关渠道反馈给纳税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置商务区,由税务代理机构或企业提供提供IC卡电话、复印、传真,备有人丹、清凉油、十滴水、眼镜、雨伞等物品服务;或由税务机关提供无偿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置绿色通道,为特定的纳税群体提供便捷的涉税服务。 (四)电子自助申报区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中心可设置电子自助申报区,提供电子自助申报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以便纳税人能自行通过计算机完成纳税申报和录入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 (五)休息区 为纳税人提供椅子、茶几、饮用水、报纸、刊物等,提供优雅、整洁的办税休息环境。 四、优质服务要求 (一)实行文明优质服务。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律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做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为纳税人服务时要做到热情、主动、周到,以礼待人;严格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做到文明服务;敬业爱岗,工作坚守岗位,严守服务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坚持秉公办事,对纳税人一视同仁。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及各地具体规定的承诺内容履约,讲求信用。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及各地具体要求办理。对窗口直接审批的涉税事项,应明确办结时限;对窗口受理的涉税事项,应及时审核资料,并将有关资料传递有关部门办理。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根据《福建省地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进入纳税服务中心办税,第一个接洽的税务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办税服务中心在受理或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时,对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应填定《告知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六)实行预约服务制。为提高办税效率,办税服务中心可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 (七)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法[2002]2号)的规定,办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活动中执法过错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责任追究。 五、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一)公开内容及要求 1、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国税发[2002]14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 2、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包括地税部门征管的各税(费)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对公开的税收政策法规,要求做到内容充实,及时性、针对性。 3、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公开办税服务中心岗位职责。按照省局制定的《办税服务中心受理涉税服务项目及工作流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岗位职责。 (2)公开办税流程图。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发售、其他涉税申请等的程序、手续、时限。 (3)公开定期定额(定率)情况。包括核定有效期间、分户核定情况。 (4)实行欠税公告。包括欠缴税款企业名称、欠缴税款所属时间、税种、金额。 (5)公开税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包括税务登记证、发票工本费等,均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 4、公开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公开内容按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第二条(四)款办理。 5、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1)公开的具体项目,包括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型法中规定的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偷骗抗欠税违法违章处罚标准等。 (2)对具体纳税人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办理(国税发[1998]156号,闽地税稽[98]18号文转发),不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 6、公开税务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7、公开受理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包括公布受理投诉的科室、税务机关效能建设监督举报电话号码,设置举报箱。负责受理的科室应建立《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并负责牵头落实,反馈。 8、公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公开内容为《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适用”,接受社会对实施组织纪律的监督,保证依法行政。 (二)公开形式、位置 1、办税流程图、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办税人员监督台、廉洁自律“十五不准”、服务承诺制内容,应上墙或在翻页式公告栏告知,其余应公开的内容,配置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的办税服务中心,一般要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依托征管信息网络的应用进行“八公开”;未配置的,可在公告栏告知。 2、机关内部政务公开,以及效能建设考核情况等,应在机关内部办公场所公开,不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开。 3、各办税服务中心应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补充公开的内容,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同时应在办税服务中心陈设有关表格的填写样式,辅导纳税人办税。 六、建设要求 1、办税服务中心应做到环境优雅,卫生整洁;业务柜台要符合“低柜、开放、面对面”的要求,以增进办税的亲和力。 2、办税服务中心应设立防火区域、紧急疏散门,设置安全防盗设施,有良好的采光、照明环境。具体建设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印发的《关于办税服务厅建设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建设。 各设区市局应根据省局《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办税服务中心涉税受理项目审核资料参考表 办税服务中心涉税受理项目审核资料参考表 一、征管部门 (一)登记类 1、开业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章)(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章程); (6)《税务登记表》并盖企业章(一式三份); (7)《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盖企业章(一式三份);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变更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部门批准文件及加盖存档章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证书及加盖存档章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税务登记变更表》并盖企业章(一式三份); (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盖企业章(一式三份); (7)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件; (2)清理、核销领购的发票,缴回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盖企业章(一式三份);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证书; (5)《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并盖企业章(一式三份);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5、税务证件挂失申报 (1)填报《(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 (2)丢失的相关证明。 6、停止(复业)申请审批 (1)《停业申请审批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未使用的发票、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复业不用此点),或相关封存手续的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税收证明类 1、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开具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申请报告; (3)外出经营合同(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4)《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式三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申请报告; (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4)《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5)《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本表一式三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纳税证明 (1)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书面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 (1)书面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合同或协议;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发票类 1、发票领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申请表; (3)发票领购领薄及发票专用章;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2、窗口临时开具发票申请 (1)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完税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申请报告; (3)票样(一式4份); (4)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应加盖公章); (5)填报《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异地使用发票 (1)申请报告; (2)异地使用发票单位清单。 5、发票挂失申请 (1)填报《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 (2)丢失或被盗的相关证明。 (四)征收类 1、新办的双定户税收定额初认定 (1)《新登记户纳税征收方式申请表》(一式3份);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2、纳税定额申请、纳税定额变更申请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财务不健全的企业提供); (3)《年(季度)应纳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个体工商户提供); (4)《纳税人变更(复核)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盖企业章); (3)资产负债表(盖企业章);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帐表凭证(盖企业章); (5)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报方式申请 如:银税一体划缴税款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在相应银行开设帐户或办理储蓄卡的复印件; (3)《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4)《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款授权委托书》。 二、税政部门 (一)企业所得税类 1、财产损失申请 (1)书面申请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购入原始发票及记帐凭证复印件 (3)残值回收的收入凭证复印件 (4)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5)《纳税单位财产损失报告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统一资料外,不同财产损失类别还应分别报送其他资料: ①坏帐损失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应报送法院判决书证明; B、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确实不足清偿应收帐款,应报送法院或公安部门证明;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应提供保险公司或事故鉴定部门证明资料;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义务,经法院裁决,无法清偿的应收款的,应提供法院裁决书; E、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附发票、财务凭据复印件、主管部门意见以及款项无法收回的有关证明(如,法院判决书、拒付理由书等)。 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 应报送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存资料、具体盘亏原因说明。 ③报废 A、固定资产报废,应报送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单;固定资产若投保应提供保险公司保赔决定书;有关责任人若赔偿的应提有关责任人员赔偿资料;固定资产因交通事故而报废的,应提供交警部门证明; B、流动资产报废,应报送有关技术部门产品技术鉴定,流动资产报废清单,保险公司保赔决定书,有关责任人员若赔偿的,还应报送有关责任人员赔偿资料。 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 应报送财产毁损清单。 2、亏损抵补 (1)纳税户亏损弥补报告审批表; (2)亏损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3)以前年度已经弥补的亏损批复复印件; (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减免税核准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 (3)申请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以前年度减免通知书的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统一资料外,各具体减免税项目同时还应报送的资料: ①高新技术、软件企业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B、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C、经过主管地税机关鉴证的企业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及最早获利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D、高新技术企业入园证复印件; E、以前年度减免税通知书复印件。 ②受灾企业 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自然灾害)证明材料。 ③劳服企业 A、劳服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B、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C、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富余人员证明、农转非人员、两劳人释放人员等有关证明件复印件; D、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凭证复印件; E、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④校办工厂 A、校办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B、企业非承包性质的证明材料; C、企业上缴主管部门或学校利润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包括支票、收款凭证等)复印件。 ⑤福利企业 A、福利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B、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C、“四残”人员证明件复印件; D、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复印件。 ⑥利用“三废”企业 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三废”利用证明。 ⑦“四技”收入单位 A、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B、属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的应出具省科委颁发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C、技术贸易活动收入申报表; D、技术贸易活动合同复印件。 ⑧现有服务型企业 A、《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B、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C、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⑨现有商贸型企业 A、《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B、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C、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管理费使用情况表; (4)有税务代理资格的或地税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使用情况查帐审核意见报告或者主管地税机关的汇结算报告; (5)本单位人员定编证明文件和人员工资表册; (6)下属企业的公司章程; (7)总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1)有权核准税务机关确认同意抵免文件;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1)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2)省局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 (3)技术开发费扣除申请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税减免类 1、技术转让收入 (1)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或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6)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含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技术贸易活动收入呈报表); (7)财务报表复印件; (8)技术贸易资格证复印件;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2、销售空置商品房收入 (1)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报告; (2)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审批表,填写减免空置商品房台帐; (3)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 (4)县以上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报告; (5)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初检报告或合格证书; (6)销售合同; (7)销售商品房的银行进帐单、专用发票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营利性医疗机构 (1)纳税人书面申请免征营业税报告; (2)营业执照、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免税收入的合法有效开支凭证(如发票)的复印件; (4)《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所得税类 1、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户免征个人所得税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自谋职业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残疾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表》。 (四)房产税减免审批 1、企业停产、撤消后免征房产税申请; (1)减免房产税申请报告; (2)停产、撤消有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申请 (1)减免房产税申请报告; (2)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土地使用税减免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当地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当地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当地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当地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当地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当地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当地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3)当地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审批 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并于项目开工之前持项目计划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表》。 (七)社保类 1、社保登记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2)银行帐号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 (6)《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三份); (7)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社保登记变更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缴费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4)《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5)《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注销社保登记 (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社保费缓缴申请审批 (1)缴费单位书面申请; (2)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议决议; (3)补缴款计划; (4)《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规部门 (一)行政复议申请 1、书面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 (2)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复印件; (3)涉及纳税争议的,应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联系电话、地址等联系资料。 2、口头申请: (1)按规定内容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时间等; (2)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复印件; (3)涉及纳税争议的,应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听证 (1)书面听证要求书; (2)相关申辩材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4)记录提出听证要求人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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