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5]16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06
摘要:为了加强地方税务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2005~2007发展规划》(辽地税发[2005]9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169号        2006-01-0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6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务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2005~2007发展规划》(辽地税发[2005]9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约谈是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针对纳税人在纳税缴费活动中发生的异常现象,所进行事先通知、约定内容、调查情况、查找原因的过程。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税务约谈程序。

  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约谈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

  第三条 税务约谈由县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执行。

  第四条 税务约谈适用范围:

  (一)税务评估异常;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调查发现实际与核定营业额有较大差距。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税费计算依据异常;

  (四)发票使用异常;

  (五)税控装置使用异常;

  (六)外籍人员在我国停留时间及取得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与地税机关掌握不符或计算不准;

  (七)其它税务活动中的异常现象。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进行税务约谈:

  (一)已发出税务稽查通知或未结束税务稽查;

  (二)已发出税务检查通知或未结束税务检查。

  第六条 税务约谈程序:

  (一)地税机关在税务约谈前三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约谈,形成《税务约谈记录》并由纳税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税务约谈后,地税机关认为异常原因调查清楚,结束税务约谈;地税机关认为异常原因未调查清楚,进行税务日常检查。

  第七条 税务约谈纳税人权利:

  (一)纳税人因故不能接受税务约谈,可申请延期;

  (二)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接受税务约谈。

  第八条 纳税人无故拒绝税务约谈,地税机关可进行税务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

  第九条 税务约谈职责分工: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务约谈规定的组织、贯彻和监督。

  县区局管理股(科)、分局、税务所负责税务约谈规定的执行。对无故拒绝税务约谈和通过税务约谈未调查清楚异常原因的,交由综合业务股(科)处理。

  县区局综合业务股(科)负责税务约谈规定的执行监督。对经税务约谈转交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区局批准后,进行税务日常检查或移送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稽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征税约谈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296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约谈办法(试行)》(辽地税发[2003]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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