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二罚告〔20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某实业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但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应当是注销后立的案)该单位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取得租金收入700000.00元,2019年取得转让在建工程收入320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该企业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决定对该注销企业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计6756641.77元。 企业已经注销,对其注销前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 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此时,已经注销的公司法人不存在,自然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对注销的企业实施处罚,还有一个很关键问题是,无法从程序上保证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如:如何进行处罚告知?主体都不存在了,告知谁?被处罚对象无法无法陈述申辩——一个不存在的主体,如何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这些都会不存在。在无法保障处罚对象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情形下实施处罚,显然,程序违法。所以,两个原因都决定了,不应当对已经注销的企业进行处罚(类似的情形:个体工商户业主死亡,但对业主作出了处罚决定)。 本案中,除了对已经注销企业进行处罚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注销时,该单位全体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企业不存在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据此,税务机关根据公司法及高院的解释,确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罚款。这样的决定,显然存在问题。高院的解释针对的是民事行为,但本案处罚决定是行政行为,不能简单的套用规定。 本案正确的做法是:鉴于纳税人偷税,虽然已经注销,但依旧可以将其存续期间造成的少缴税款确认为税收之债,虽然由于企业已经注销,无法直接向注销企业追缴,但是,可以根据公司法及高院解释,启动民事程序,向股东追缴该企业存续期间偷税导致少缴的税款。 行政处罚呢?企业已经注销,自然不需要作出。 行政权力有界限的,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力是不同的。税务机关有行政权力(界限内),同样也有相应的民事权力。税务机关应当正确行使。 附录: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乌高税稽税通〔2023〕50号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新疆******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175Y) 你公司(现已注销税务登记)因涉嫌偷漏税款,在主管税务科所调查过程中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恢复税务登记。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现予以公告送达。请王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恢复税务登记手续,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不配合,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将强制恢复税务登记。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执法人员:李奕昊 周童 联系电话:0991-6992553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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