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1]42号 2011-05-0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减免税的审批(备案)手续,方便基层实际操作,省局对《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报批(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和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WORD文本)两种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减免税总结报告要内容翔实,结构清晰,言简意赅,包括非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减免户数、减免金额等情况。 各地要加强对非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享受减免税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3-8 1.报批类减免税 2.备案类减免税 3.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5.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6.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7.报批(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营业税减免税,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不得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 第四条 营业税减免税实行分类管理。适用本规范的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本规范规定的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是指本规范规定的需到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2)。 第五条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由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即时办结,管理分局负责事后核查。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地税机关应注意审核其是否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报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 凡报批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其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并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3),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1),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八条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后,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纳税人及时补正;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县级地税机关。 第九条 县级地税机关收到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后,需要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撰写2人以上签字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连同《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从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次日起,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享受报批类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县级地税机关在审核后作出停止减免税或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凡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请备案,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附件4),并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2),经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备案事项立即生效。 随后将有关纸质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进行核查。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分局报告,管理分局在审核后作出停止减免税或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减免税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有关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地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地税机关批准或未按规定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享受减免税期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情形的,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及时登记《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附件5)和《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附件6),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建立审批案卷管理制度,将申请审批资料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建立减免税情况报告制度,按期上报《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附件7)、《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附件8)和减免税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及建议。 第十八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减免税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下级案卷资料进行评查;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规范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减免税的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地税机关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未按规定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积极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为地税人员进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操作指南。地税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引用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20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5]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报批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除《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资料均为复印件(一式一份)。 一、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2.减免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 (2)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优惠期限:符合减免税条件的,2013年12月31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营业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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