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承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现在我公司与一家宾馆签署《小区弱电维护合同》,主要是组织人员对数字化社区智能化弱电系统进行维护和服务,主要包括“三网合一”的光缆系统、数据承载网系统、安防监控、机房系统、电梯、停车场、管理系统、健身中心网络系统及收费系统等。合同形式为包干性质,我公司负责所有运行维护工具、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的购买费用。请问我方所提供的劳务,应出具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答:开具何种发票,应当首先区分该项行为系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可见对数字化社区智能化弱电系统进行维护和服务既不属于销售货物也不属于加工、修理修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贵公司仅是提供对数字化社区智能化弱电系统进行维护和服务此项劳务,应出具营业税发票给接受劳务方。如果贵公司是销售设备及系统并提供维护和服务,则应该按增值税混合销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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