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2]141号 2012-06-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2]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认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为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加强消费税征管提供数据支持。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清理CTAIS数据,凡是2011年度独立缴纳卷烟、酒、汽车、摩托车、成品油等税目消费税的纳税人均为2012年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对象。 三、因相关信息系统尚未投入使用,2011年度消费税涉税数据暂按人工方式采集,各级国税机关请于2012年6月22日前完成纳税人报送阶段工作。 四、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材料应包括纸质及电子信息。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报送的纳税人信息与产品品牌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表内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与该期间消费税申报表内的汇总数据一致。 五、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留存报表,按照《通知》要求,待信息系统下发后将调查表数据人工录入并逐级上报,具体录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地在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上级国税机关联系解决。省局每年度将对各市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工作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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