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制度的深化拓展——以法国和欧盟的税收行政合作的新发展为借

来源:法学杂志 作者:崔晓静 人气: 时间:2012-12-26
摘要:欧共体统一市场的建立,完成了资本、服务、货物和人员在欧盟成员国间的跨境自由流动,但也为企业和自然人的国际偷逃税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从而给各国税收主管当局在境外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重大挑战,尤其是在境外税收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困难...

欧共体统一市场的建立,完成了资本、服务、货物和人员在欧盟成员国间的跨境自由流动,但也为企业和自然人的国际偷逃税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从而给各国税收主管当局在境外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重大挑战,尤其是在境外税收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为此,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法国早已开展了税收行政合作工作,以便有效地开展税收信息交换。本文拟介绍法国国际税收协定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的新发展,以期对中国的税收信息交换立法的完善有所借鉴和参考。
一、法国的国际税收条约
各国行政机关一直都致力于税务信息的收集。近几年来,各国在税务方面尤其是在稳固税基问题上的协作有所加强。[1]这种协作的加强主要表现为各种税收条约和跨境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法国的国际税收条约包括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跨境税收协定两大类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1843年法国和比利时在继承权中的行政协作[2]是最早出现的税收协定。现在的一些诸如欧洲理事会和经合组织间的公约、北欧的行政协作互助公约以及由中美洲税务行政中心制定的税务信息交换示范条约和由独联体制定的互相尊重税收立法问题合作与协助的示范条约,都是为了增进政府间的税务合作而制定的。
尽管税收协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中最具权威性的还当属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3]法国学者朱利亚德教授认为,所谓协定范本,“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被模仿的对象。这种示范公约可以被定义为是为了供国家在双边和多边关系中,进行模仿或复制的国内国际的所有条款的总和。因此协定范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事实上它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取决于它在技术上的成功和实践中的高度可采性。”[4]法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参照了经合组织范本公约。而无论各种税收协定之间的差异如何,所有这些税收协定都是以国家间税务行政机关的合作为宗旨的,只是在信息交换的范围上有所不同。此外,税收信息交换往往仅限于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并且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也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的税种,如财产无偿转移税,或者一些当地税。[5]在税收信息交换的程序和方式方面,法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一般会包含一个国际行政协作的条款,[6]该条款中设定的信息交换程序的使用范围往往是多变的。比如,在交流的方式上,这种信息交换可以是经请求的交换,也可以是自发交换,或者自动交换。法国还设有驻外税务专员,他们被安排在大使馆协调信息的交换程序。法国还签订了一些专项的协定,旨在加强税收方面的信息交换。
协定范本第26条规定了最大限度内进行税收信息交换的内容,但是它并没有赋予缔约国完全自由地获取税收信息的权力。第26条宽泛的规定,使法国并不能全面了解境外税收信息,因此,许多法国税收居民利用国际税收信息的不对称,进行疯狂的逃税行为,而其产生的恶果在金融危机后便充分暴露出来。在2009年4月2日G20伦敦峰会召开后,为了加强对国际避税地的税收监管,完善对海外资本的监控,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国际避税地国家和地区,按照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透明度原则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履行公开税收信息的义务。截至2009年9月22日,法国财政部已与安道尔、圣马力诺和列支敦士登签订了专项税收信息交换协定。正在谈签的国家和地区还有直布罗陀、开曼、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7]

(二)跨境税收条约
根据经合组织协定范本第26条的规定,税收信息交换是在国家税收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的,即是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的交换合作。然而,为了提高税收信息交换的效率,方便准确查实纳税人的域外税收信息,法国变革了这一传统的税收行政合作的方式,将税收信息交换的主体由原来的中央税收主管部门扩大到了一些边境城市的地方税务机关。1997年欧盟成员国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就已经开始采用这种直接联系的方式收集情报。例如2001年10月18日在法国与德国间签订的有关信息交换的协议。[8]这些跨境条约使得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所委托的代表实现。
法国和西班牙也在2004年4月1日签订了类似的条约,主要是直接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它涉及的区域包括西班牙边境地区的税务中心以及南比利牛斯山区的跨地区税务监察中心还有卡塔罗尼和阿拉贡地区的税务机构。法国和比利时在2006年6月23日签订的条约也是关于增值税和直接税上的信息直接交换的,主要是法国与比利时边境地区的税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

(三)对法国国际税收协定的评价
欧共体建立后,形成了统一的市场,法国同边境城市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边境贸易愈加繁荣,这同时给跨境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然而,法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参照了经合组织协定范本,该范本第26条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是负有交换税收信息的责任主体。这种程序繁琐,耗时较大的交换方式用于信息需求量比较大的边境城市,有很大的弊端,给税收行政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为了适应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情况,应对跨境涉税犯罪案件的新挑战,一种专门针对于边境城市税收信息交换工作的跨境税收协定就应运而生了。这种跨境税收协定是对双边税收协定的一种有力的补充,它突破了双边协定中需要由基层税务局层层向税收主管当局上报的繁琐程序。对于税收信息需求量较大的边境城市,这种方式是一种大胆的改革和创新。
法国跨境税收协定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税务机关的直接合作,这样就不需要每一次都通过税收主管当局进行。边境地区之间税收信息的直接交换是打击偷逃税的有力手段,提高了交换的效率,减少了中间层层传递的环节,同时保证了信息的正确无误。法国还在欧盟区域性税收行政合作的框架下,将税收信息交换的范围由直接税扩大到了间接税(增值税),树立了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税收合作理念,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调查权,增加了各国联手打击跨国涉税犯罪的工作力度。法国的这些特色制度和方法,可以成为今后我国在改进税收行政合作工作时的一种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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