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3-01-02
摘要:一、什么是视同销售? 小陈税务:就是企业不是销售行为,但是所得税规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比如,企业用生产出来的电视机进行抵债,行为是抵债,所得税认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视同就说明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就两点...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
小陈税务:就是企业不是销售行为,但是所得税规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比如,企业用生产出来的电视机进行抵债,行为是抵债,所得税认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视同就说明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就两点
——不是销售行为,要看做销售行为

——不是销售行为,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二、哪些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也属于视同销售条款。

三、具体实务理解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分:

四、视同销售收入对比

项目

会计收入确认

增值税

所得税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

×

×

外购

×

×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职工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外购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五、视同销售案例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三点:

1、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2、如果企业发生捐赠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发生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部不准扣除;
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处理方法: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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