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在(1)式中,如果认为: 则⑴式的结果将不够准确,只有: ⑴式的结果才准确。 二、将(2)和(3)式代入(1)式中,可以得到: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②(不征税收入—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③免税收入—⑧《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式 简化(5)式得: 应纳税所得额 =狭义“应税所得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式 结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并非收入额(流转额),因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概念,最终要求出“不征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真正不征或者免征的是“所得”而非“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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