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问:企业(如房地产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定? 解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 (二十九)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企业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答:财务公司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企业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三十)问:加计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包括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十一)房地产公司包销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某营销公司包销开发产品,包销协议明确超出基价的部分,作为包销方的收入,低于基价部分,由包销方承担。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的超基价部分,房地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解答:因房地产企业直接与业主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根据31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第3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按规定支付受托方(包销公司)的金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确认收入后,对于没有实际收取的超基价部分,房地产企业可确认为佣金手续费,从包销公司取得合法发票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三十二)根据权益法核算股息调增长期股投资成本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允许扣除 问:某投资公司是某上市公司股东,2011年上市公司股票到期解除限售,投资公司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套现,取得1.8亿元转让价款。出售股票的账面价值为1.4亿元,企业申报0.4亿元股权转让所得。检查时税务人员发现,该笔长期投资的初始成本为1.1亿元。经核实,2010年上市公司效益较好,应分给投资公司3000万元的利润,但是并没有实际分配。投资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应享有的上市公司的净损益的份额3000万元,确认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1.4亿元。 解答:根据税法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8亿元,股权转让成本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只能是1.1亿元,按照权益法核算的3000万元利润不能增加股权成本。因转让时该项利润尚未分配,也不能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应计算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7000万元。 三、税收优惠 (三十三)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新规定? 解答: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十四)问:目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有哪些规定? 解答: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当年进行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5%+10%)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十五)问:企业2011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申请备案事项所属期为2012至2014年,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目前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时间为第一年,该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2013年度,税收优惠期间应与之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办理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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