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28
摘要: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四、征收管理

  (四十五)问:某企业分支机构提交核定征收申请,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解答: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汇总至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如该分支机构能够证明其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不属于总机构汇总范围(如挂靠等),可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四十六)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12年修订版)》项目5--5 清算期备案。请示:清算期备案的前置条件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需要进行清算期备案,哪些企业不需要进行清算期备案而直接进入清算申报、注销(检查)环节?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在《业务规程》中,登记类下的注销登记与申报类下的企业注销所得税清算管理二者适用的前置条件不同,前者适用可以直接进行清算申报并进行注销检查的企业,后者适用当前进入企业清算环节不能进行税务清算申报,但按照总局规定应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资料的企业,后者需纳入税务机关日常监管。

  (四十七)问:如何界定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解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十八)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搬迁政策如何衔接?

  解答: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四十九)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未对“搬迁开始”进行明确界定,应如何把握 “搬迁开始之日”?

  答:“搬迁开始”之日可依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起始之日与实际搬迁之日孰先原则。

  (五十)问:搬迁企业已按老办法对搬迁所得进行申报,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是否还可以按老办法继续计提折旧?

  解答:如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实施前已完成搬迁,其企业所得税仍应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处理。

  (五十一)问: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完成搬迁?

  解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五十二)问: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后,企业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五十三)问: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问题?

  答:鉴于目前市局已开发市内汇总纳税系统的监控查询系统,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已就分支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单独申报反映,因此为减少工作量,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将《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中关于“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规定,改为不再向纳税人出具纸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而是通过汇总纳税监控系统出具电子《确认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系统,对分支机构未申报情况应及时处理。上述工作由各局户籍管理岗根据《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市局将通过监控查询系统对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确认单》出具和分支机构未申报处理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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