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征税规则的探讨

来源:税务与经济 作者:尹音频 徐卉 人气: 时间:2014-02-24
摘要: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征税规则的探讨 --基于高盛境外间接转让股权案的思考 内容提要: 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征税的规则尚处于初建阶段。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行为课征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对中间控股公司的调查和界定...

表4 

R的设立对A、B股权结构的影响

 

A→S→C→D的股权变化

B→S→C→D的股权变化

A对C的股份变化

A对D的股份变化

B对C的股份变化

B对D的股份变化

初始(2006年C 收购其他D股东的股份后)

51%

30.96%

49%

29.75%

 

R设立之后

6.4%

3.3%

33.45%

21.7%

最终(2009年12 月)

6.4%

3.3%

33.45%

21.7%

我们可将以上三个阶段的相关数据综合绘制成下图(见图4) ,以揭示A、B各自持有D股权结构的变化态势。

 

 图4  

 A、B间接持有D的股权变化趋势
A、B间接持有D的股权变化趋势
 

由此可见,高盛(A公司)通过在境内外的一系列控股公司运作,最终减持了44.6%的罗特克斯(C)股权,间接减持了27.66%的双汇发展(D)的股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其初始的股权结构(由30.96%变为3.3%),以实现其目标战略。

(二)涉税法规的适用性分析
假设高盛一直直接控股双汇发展,因其控股比例己超过25%,故其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应该在中国纳税。但是,高盛通过复杂的股权架构设计,在境外直接转让罗特克斯和ShineB的股权,间接减持中国居民企业(双汇发展)的股权,则中国无法依据《中美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因此,本案涉税的核心问题是: 中国税务当局是否有权对高盛投资公司取得的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 征税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如果要对其征税,就需要判定中间控股的罗特克斯以及ShineB是不是属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中所界定的没有商业意义的实体。为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上述相关国际反避税法规来进行判定。
1.穿透法的借鉴。运用穿透法详查关联企业潜在交易的受益主体和资金流向,界定中间控股公司是否是为达到避税目的而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导管公司。此外,还可依据国税函[2009]601号法规关于排除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来制定界定中间实体的具体标准。例如对规模、资产与所得的匹配程度以及缔约对方国家税率高低情况等都是界定中间实体的有力参考。

2.低税国适用法的借鉴。结合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就其转让所得在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我国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20%,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对外国投资企业免税。显然,中间控股公司罗特克斯和ShineB符合在低税地区设立的条件。

3.反双性实体法规的借鉴。根据美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方国家因为双性实体被视为一个单独的纳税实体而不对有关款项征税,则不能享受协定规定的预提税减低税率。从借鉴的角度看,若非居民企业通过改变中间控股公司的地点使其转让收入来源于境外,则即使该项收入表面上不属于来源于我国的应税收入,也应该对其征税。而罗特克斯和ShineB分别设立在香港和维尔京群岛遂改变了收入的来源,故我国应该对其征税。

三、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行为课征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对中间控股公司的调查和界定。虽然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6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呈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但是,该规定对于“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具体条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反滥用税收协定、反受控外国公司、反双性实体等反避税法规对交易的真实主体、中间控股公司的所在地税率以及地点等制定更为精确与详细的法律规则,以完善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课税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参考文献】
[1]韩林静: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税务处理探析,《财会通讯》2011年第4期。
[2]Brian J. Arnold Michael J. Mclntyre, 《国际税收基础》,张志勇等译,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简介】
尹音频,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卉,西南财经人学财税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出处】《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1期
[1]江都案——关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反避税,www.cil-online.com/apps/tax-698-jiangdu.html; 高盛补税风波:间接转让股权获利被曝光,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
[2]穿透法是指税务当局可以采用“揭开面纱”法对潜在的交易的受益主体和资金流向进行详细审查的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方法。
[3]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转让财产或其他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负有直接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高盛补税风波:间接转让股权获利被曝光,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 ( 2010-8)。

 

 

 

 

表3  S公司的成立及A减持对A、B的股权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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