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 一、军品免税的定义 军品的定义:军品即“军用产品”的简称,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者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包括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军品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 军品免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 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军品,免征增值税: 1、销售给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武器装备。 2、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配套)。 3、为军队、武警的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军品免税的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2、必须是自产的销售给军队、武警等机关及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但不包括军用特种车辆,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是附清单免税) 3、必须取得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可以这样说合同清单制是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即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是按照国家军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汇总编制,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下发的,作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三、军品免税办理的形式 归结起来就是逐级审核上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发文执行。 1、免税合同清单汇总编报的四条渠道 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列有关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1)军队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军队采购(研制)部门直接与装备承制承研单位签订的合同)。 2)武警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武警总部武器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武警移交到中央军委,后续办理应会统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3)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4)纳税人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汇总报送。(特指不是和军队采购科研部门直接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武器装备生产、研制的协作配套合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渠道上报的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1)纳税人销售军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通知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 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纳税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如已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免税。 备注:享受军品免税政策,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中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免税,但享受免税的销售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军品免税合同清单申报办理流程 一、省工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及职责 1532号文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军品免征增值税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的汇总工作,并编报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及相关材料;负责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督促所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办理流程 1.单位向省工办申报 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应在军品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办提交材料: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防科工局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原件。 2)提供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合同原件。 3)在向工办报送军品合同时,还应汇总形成军品合同免税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刻光盘。 2.省工办审核 1)工办在收到军品单位报送的军品免征增值税申请文件材料后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有关单位。 2)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当地省国防科工办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章”。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汇总军品合同清单。 3.省工办汇总上报 1)根据审核后的军品合同进行汇总 2)经审批后,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上旬前报送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 这个是一般情况的办理流程,各省操作细则会有略微不同。建议大家咨询公司所在省的省工办,获取最准确的免税流程。 军工知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构: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所需材料: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3份纸质(含1份光盘);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份、3份纸质(含1份光盘); 3.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3份、3份纸质(含1份光盘); 4.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复印件3份、3份纸质(含1份光盘); 5.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3份纸质(含1份光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复印件3份、3份纸质(含1份光盘); 7.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复印件3份、3份纸质(含1份光盘)。 来源:中关村双融研究院 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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