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实验学校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案例】株洲某实验学校,是一家从事幼儿教育、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和教学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该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收入为增值税免税项目,2020年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提供教育服务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