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物,以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乙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进行贴现,约定贴现利息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将贴现利息支付给贴现银行后,贴现银行向乙公司支付100%票面金额。此后乙公司收到贴现银行向其开具的利息费用发票,根据税务要求,乙公司将此作为甲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全部利息金额为不含税金额,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向甲公司开具了价外费用发票,甲公司将此价外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请问乙公司由于并未实际支付贴现利息,其收到贴现银行开具的利息费用发票以及向甲公司开具的价外费用发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一)乙公司 会计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核算,按照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需要对合同对价包含的全部单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由于乙公司只是销售了一项货物,表面看似乎是涉及到融资问题,但是,实际是甲公司由于自身资金问题,自己承担了贴现费,并不是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买方融资。 该业务的常规交易条款应该是现款支付,但是甲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如果将甲公司的融资费视为乙公司的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并将乙公司再去银行贴现的支出,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则对乙公司来说,会同时虚增收入和费用,而该业务常规的收入就是不考虑融资费用的金额。 至于增值税问题,则是税法的规定,防止漏税问题,税法视为收入,但会计核算时应该认为是代收代付性质的,银行之所以给乙公司开发票,原因是款项是支付给乙公司,票据贴现的对象是一致的,而不能甲公司支付利息,乙公司拿回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甲公司 甲公司所承担的贴现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确认为存货成本呢?由于存货已经生产完毕,采购阶段除了将使存货达到预定场所的运费计入存货外,不可以再将融资费用也资本化。这样做也会导致存货的价值虚增,应该直接费用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而甲公司的采购并不涉及长时间的生产或构建,如果是采购也可以资本化,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借款采购,再偿还借款,这样还可以少确认财务费用,多确认存货成本,显然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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