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国个函[2013]17号 2013-04-12 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有限合伙的三类税务风险不得不防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先分后税”的问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当年形成的生产经营所得,不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各合伙人,均应在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各合伙人应纳所得税额。即先按照合伙人享有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所得税适用税种、税率分别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分配比例问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时必须将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并向主管地税局进行备案。合伙人分配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新合伙人入伙或者原合伙人退伙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地税局备案。 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每一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四、弥补亏损的问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发生的纳税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递延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纳税时间的问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自然人合伙人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纳税地点的问题 对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外省市注册合伙企业,其合伙企业合伙人包含自然人的,应采取穿透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我市合伙企业中外省市注册合伙企业比例乘以外省市注册合伙企业中自然人所占比例进行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评估的问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投资比例低于10%(含10%)且投资比例所占净资产份额不高于2000万元的(含2000万),合伙企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但须合伙企业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合伙企业、转让股份合伙人、购买股份单位或个人的承诺证明,三方确认转让金额的真实有效性。 八、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问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如当地税务机关已征收了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凭完税证明抵减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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