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将该部分负毛利的样品与其他样品视同销售一样统一进行所得税调整?

来源:鑫税广通 作者:鑫税广通 人气: 时间:2016-08-01
摘要:(2)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本情况

2015年度企业将药品用于样品支出,样品费支出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已按照同类货物最近3个月的销售毛利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但部分样品最近3个月因药品近效期等原因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毛利为负数,企业能否将该部分负毛利的样品与其他样品视同销售一样统一进行所得税调整?

(2)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事务所意见

对于部分物料毛利为负数的,如果该部分物料采用的“最近时期”与其它物料的取数方法相同且保持政策连续,也应该认可该负毛利,并与其他物料视同销售一样统一进行所得税调整。

(4)企业意见

企业认可中介机构的意见。

(5)建议

建议审核人员在遇到问题时,应依据立法精神仔细分析事项实质,做出正确判断。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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