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赠家电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混合销售?国税局政策指引如何

来源:远见 作者:远见 人气: 时间:2016-09-19
摘要:卖房赠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而不能视同销售,湖北、山东等省国税局的政策指引,也是上述观点。
  自营改增以来,房开企业“卖房赠家电”是否要视同销售一直争论不休,部分老师提出了促销方式由“赠送变为打折”等措施。下面谈谈我的学习体会:
 
  一、“卖房赠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而不能视同销售
 
  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法规定,目前有两处。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二是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也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对视同销售的行为,均限定于“无偿”。而“卖房赠家电”中的“赠”却不是无偿的,它是以购房为前提的。房开企业销售房屋赠家电,家电一般不单独计价而是包含在房屋价格中,实质上是将房屋与家电一并销售给了客户。因此,房开企业不用单独对家电17%税率计算增值税,应该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依照房屋总售价和11%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湖北、山东等省国税局的政策指引,也是上述观点。
 
  二、购买家电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只要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符合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抵扣范围,就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卖房送家电这种经营模式中,企业购买的用于赠送客户的家电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允许抵扣的范围,所以,购买家电只要能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做进项抵扣。
 
  三、所得税角度不视同销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从企业所得税缴纳的角度,卖房赠家电无需视同销售计算收入。
 
  四、“赠送变为打折”不见得是好办法
 
  “卖房赠家电”和“打折销售”形成的直接经营结果是不一样的。但营销策略要考虑全局,要考虑到对最终总体销售、总体利润的影响,有时不能单纯从税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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