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况- A公司系一家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度A公司加入了所属行业的同业协会,每年须向行业协会支付一定金额的会费。2011年A公司向该协会支付赞助费20000元,同时取得对方开具的财政局监制收据。 - 税企争议核心 - A公司向该协会支付的赞助费是否具有广告性质?能否在税前扣除? - 企业观点 - 该笔赞助费用是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且该赞助费用对于提高公司知名度有正面影响,将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税局观点 - A公司与该行业协会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列明该协会有为A公司提供广告宣传义务的内容,该笔费用应属于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理道提醒 - 区分赞助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若企业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无偿合同,则可作为公益性捐赠列支,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内扣除; 若是有偿合同,能通过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并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取得内容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则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额内扣除; 若不属上述情形,则可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来源┃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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