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介: 某公司每月发生管理费用2000-4000元,直接通过银行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当时取得,一般要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陆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之后收到发票时并不做账务处理,作为备查资料。 业务分析:从会计的角度分析,直接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但从《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税收法律角度分析,进行账务处理时没有发票,收到发票后不作账务处理,则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做法并不可取。 处理方法: 一项合理的会计处理,应该既要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又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规范。 建议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从银行支付费用时,附转款凭证。 借:管理费用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同时,记载一笔以下分录,摘要中写明“未收到发票的管理费用”及相应凭证编号。 借:预付账款——未收到发票 11700 贷:其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 11700 2、等收到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 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预付账款——未收到发票 5850 同时,将已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调出。 借:其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 850 贷:管理费用 850 收到剩余发票后同样处理,最后,预付账款——未收到发票、其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的账户余额均为0。 其他事项:当然,如果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没有完全取得发票,则应将余额部分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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