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必填信息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7-07-10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编者按:在实务中,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但在实务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8日收到如意资产有限公司开具的租赁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问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说明:

     1.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收到的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综上所述,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思考:出租不动产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是否需要注明不动产的地址吗?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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