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美丽的南昌市,为南昌水业集团近两百人分享了《环保税法解读及对污水处理行业影响》一课。经过讲解和现场答疑(分享)有如下重难点或暂不确定问题,需要污水处理行业相关人员注意,在此,也提出个人的部分建议供参考。 一、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环保税不会少 当前的文件(现行有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暂未出台),未发现有对此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所以,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不论进水超标与否,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一定要缴纳超标部分对应的环保税。 二、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保税。工业污水处理厂,是否为上述规定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根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虽然《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根据个人理解,此条规定,应不会修改。即: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论超标与否,均应缴纳环保税。 三、半生活污水处理半工业污水处理,缴纳环保税应有特别规定出台 部分污水处理厂,既做生活污水处理,也做工业污水处理。如何适用《环保税法》?怎样缴纳环保税?需要《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公布后,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专门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将工业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分两个口排放,分别计算排放量及应纳税额。 四、将固体废物交由专业机构处置或储存或综合利用,如何确定移送量或是否符合标准,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可以将固体废物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储存或综合利用,根据《环保税法》规定,达标处置、储存,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不缴纳环保税;综合利用,符合标准的,暂免征收环保税。此时,如何证明处置、储存或综合利用量,除了《环保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外,还需要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 五、加大环保技术及设备投入,提高环保达标水平,是污染企业永恒的话题 即使是符合条件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如果超标排放,也应就超标排放部分缴纳环保税;工业污水处理,即使是达标排放,也应全额征税。为此,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进而少缴税就是唯一“理智”选择。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除了工业流程改造升级外,就是加大环保设备及技术的投入,利用环保技术提高污水处理行业出水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六、政府参与类污水处理项目,相关协议中应做一定调整 此前的排污费制度下,排污费征收缴纳是可以“谈判”、“勾兑”的,实际缴纳排污费的金额相对较少。《环保税法》实施后,缴纳环保税“刚性”更足,缴纳压力更大,如果因为政府原因导致出水超标,需要考虑相关的价格调整条款。 以上仅为部分总结,供各位看官参考。欢迎讨论、指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