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该了解自己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这里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以下介绍。 一、纳税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稽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对于税务人员检查证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采用全国统一编号,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但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纳税人认为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稽查人员,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回避。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它关系,应当自行回避,纳税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有权要求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四)有权要求稽查人员妥善保管并按期退还从纳税人处调取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施稽查等手段进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五)纳税人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陈述和申辩权。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通报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应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有利于检查人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客观研究和处理问题,避免处理意见出现偏差。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当税务机关决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解缴税款或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不服时,必须先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先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申请赔偿权 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被一个行政部门侵犯后,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五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其他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因此,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建立税务举报制度,是开展群众性协税护税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款跑、冒、滴、漏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税收征管任务还是非常繁重的,仅靠税务部门加强征管是难以全面、彻底解决偷逃税行为的,必须依靠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协税、护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协助,置偷、逃税行为于全民的监督打击之下,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纳税人的义务 (一)纳税人有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纳税人有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的义务; (三)您有依法接受稽查人员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您有依法接受稽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您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六)您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有接受检查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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