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兜底条款取消,伸向纳税人口袋的第三只手或被斩断 2018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财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学习热潮……学习中,小刀有些许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与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个税的征税范围,原《个税法》第十一项,修改案的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个兜底条款不见了 在过去38年的个税征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两者共同行文利用授权将原《个税法》征税范围之外的,纳税人的大约十一项非税所得解释为个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这十一项所得的个税是收到了,但非常勉强,有几条甚至与个税法立法本意相距甚远,难逃滥用之嫌。 将明显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的所得,硬性塞入“其他所得”的兜底条款中,也层起引过愤愤不平,但终因没人敢或没人有精力或没人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或因知道提起合法性审核也无用而鲜见提起……敢怒不敢言,只能道旁侧目,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本次《个税法》修订,彰显立法进步:立法权集中,避免过渡授权,实在无法避免的,杜绝越级授权。 具体表现之一,“免税所得”的界定由国务院决定。具体是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之第十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具体表现之二,第五条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有人担心,实施条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中再授权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会不会起死回生呢? 不必担心,应该不会的。我国《立法法》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 大家应该可以高枕无忧,应该再也不会因被“其他所得”而战战兢兢了! “劳工搞特权”按年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或寿终正寝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的办法曾经红极一时。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作出了规定。其主要计算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计算年终奖时,会出现六个人所得税级矩的临界点,当个人取得年终奖刚好在临界点时,会出现税前收入比别人多,税后收入比别人少的情况。这就是江湖所传的“多发一元钱,少拿好几千”的怪异现象。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办法的假公告曾经给出过解决办法。 2011年8月12日,网上出现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随后几天各大媒体纷纷转载,中央电视台及新华社也进行了转载评论。2011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声明该文件系伪造,抛出该假公告的上海励某被行政拘留15天…… 本次2018年《个税法》修订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办法(国税发[2005]9号)的存废及适用问题又成了炒作热点,甚至有人就此设计筹划方案…… 将另类进行到底! 仔细研读表决通过后的《个税法》,小刀认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最早会在2018年10月1日,最晚会在2018年12月31日退出历史舞台。是早是晚,要看具体文件的规定。 理由:修订后《个税法》的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算的;原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的规定(国税发[2005]9号)是建立在工薪所得按月计算征收的基础上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享受政策红利,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3个月享受税改红利。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期间中,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理解? 小刀的理解是应该是收付实现制,即纳税人只要是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属于这个时间段期间应得的,还是这个时间段以前期间应得的,甚至是以前年度应得的,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取得,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红利。 理由:《个税法》上,纳税人工资薪金的所得,一直是一个收付实现制的概念,本次《个税法》的修改,也没有迹象突破这个规定。 原《个税法》第二条征税范围中的“其他所得”已卒,其衍生规定将何去何从?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大家已经注意到,本次修订《个税法》时,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最后一项(第十一项)关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 迄今为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单方或联合发文的,大约有十一项。 可以肯定的说,修订后的《个税法》全面施行之日,就是这十一项规定被废止之时…… 它们既不会改头换面出现,也不会凤凰涅槃回来…… 以下这十一项规定按文件发布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文)】 三、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文)】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 七、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 八、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九、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企业在年会普通住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否预示着接下来国务院根据《个税法》授权,在制定此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时会对“住房”有所限缩。 具体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新修订的《、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一、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力有不逮的,请大家补充。谢谢! 《个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贷款利息或被限缩解释 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施行的《个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前面是没有限定词的。 但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对外发布的通稿上“住房贷款利息”前面被加上了“普通”二字,变成了“普通住房贷款利息”。 在房地产领域,住房与个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提前享受政策红利区间的特殊问题 新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3个月享受政策红利。即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里有个特殊性问题,提请大家注意: 这个特殊区间,工资薪金的个税仍然是执行修订前《个税法》,单独以一个所得类别单独计算缴纳工资薪金的个税。只不过这个特殊期间,基本扣除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改为5000元而已; 但这个特殊区间,与2019年1月1日将要全面施行的新修订的《个税法》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按年办理汇算清缴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新修订后《个税法》全面施行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有区别吗?仔细思考,区别还是不容忽视的。 提供两个案例,请大家慢慢体会: 【案例1】某公司2018年9月1号成立,11月5号一并发放2个月工资。总经理甲的工资应发20000元(假设无其他收入),每月应扣除五险一金1000元,12月15号(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怎么申报? (1)公司财务人员为甲网上申报应纳税所得为:20000-1000-5000=14000(元); (2)另外,还可以到大厅履行相关手续,举证是一次性发放2个月的工资,申请按2个月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某公司2019年9月1号成立,11月5号一并发放2个月工资。总经理甲的工资应发20000元(假设无其他收入),每月应扣除五险一金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500元,12月15号申报个税(预扣预缴),怎么申报? (1)公司财务人员为甲网上申报应纳税所得:20000-1000-500-5000=13500(元) (2)甲还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本例应申请退税。 【案例1】中的个税,因为实行的还是分类计征的办法,所以,缴了就缴了; 【案例2】中的个税,因为改按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办法,所以,缴多了,是可以申请退回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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