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扣除政策:用前多考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谌丽群 赵燕 人气: 时间:2018-11-15
摘要: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最好的税收策划。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要求,就企业用好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从四个方面分

  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最好的税收策划。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要求,就企业用好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企业是否能够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统筹考量。

  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为此,对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如果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而且由于税法规定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因此企业可不选择采用该政策。但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由于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对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要分析购置设备、器具的明细情况,通过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产生的税款迟延缴纳的货币时间价值,与可能产生的人工成本增加,从成本效益角度去比较,考虑是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全部享受扣除,还是分类别享受扣除。

  如对一些规模不大的商业企业而言,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金额也不大,由于财务信息化程度不高,如果全部享受扣除,或许会增加一些财务人工成本,但综合收益不一定增加。为此,企业可从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的类别金额去分析,可以选择诸如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早作制度安排

  对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要提前谋划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企业要明确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的范围,把握好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和购进时点。

  如企业实施异地技术改造,2018年8月购置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2020年6月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企业不能在购置的次月所属年度20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应在投入使用的年度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时,要提前将享受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嵌入进去,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关注税会差异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对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可在制定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台账时,详细设计涵盖资产名称、编号、原值、购置时间、折旧开始时间、折旧完成时间等有关栏目,并分年度统计折旧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达到既可让固定资产会计岗位在会计处理时及时完整填报,又便于税收会计岗位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企业要关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发生提前报废、非货币性交易、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等特殊事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避免出现纳税调整不当的税收风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