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例如1.假设 企业在2009年亏损10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贷:所得税-补亏减税 25① 这样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② 是否要考虑以后未来应税利润水平?如要考虑,如何测算和认定? (2) 例如2.假设 企业在2007年底之前,5年内累计亏损100万元,2008年应税利润90万元。① 编制2008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是否对以前年度亏损要做“递延所得税资产”计量确认调帐。② 2008年应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按新准则处理所得税,还是沿用老办法?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2)《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已经按上述准则规定,将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那应税利润弥补亏损时所得税的处理即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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