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0]129号 2020-12-07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国有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编报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以下称月报)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称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月报报表包括封面,经济效益、现金流量主要指标表,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二、报送方式 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 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级单位(企业)通过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已完成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并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做数据同步;未完成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采用原方式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 三、报送时间 各报送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完成的月报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四、报送要求 (一)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提高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各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对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二)明确报送口径,确保数据全面性。各报送单位要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按产权关系报送汇总数据和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做到应报尽报。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变动时,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建立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各报送单位要根据月报数据形成企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报告,重点反映当月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主要变动情况及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加强对报送范围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带息负债、现金流量等变化情况的跟踪分析,对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引发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要及时反映并以适当方式提示有关企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报送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为开展月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从报表布置、审核、汇总、分析到质量检查的各环节工作机制。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财政部将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五)强化保密意识,确保财务信息数据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 附件: 财政部 2020年12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