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承接与转包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一、案例解析 乙公司为一家广告制作公司,承接了甲公司的一项广告制作业务,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合同约定: 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公司支付30万元,广告项目初步完成后支付80万元,待进一步修改并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10万元(每次付款前乙公司均须开具发票给甲公司,税率6%)。 如果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甲公司只补偿乙公司为该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已付款部分须退回或冲减成本费用后由乙公司退回。如果乙公司完不成项目,即不能得到甲公司验收须对甲公司进行一定合同比例的赔偿。 针对该项目,乙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业务外包给丙公司,合同金额为80万元,也是分三次付款,与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时间点一致,即首款20万元,第二次支付50万元,尾款10万元(乙公司每次付款丙公司均须开具发票给乙公司,税率6%)。 违约条款同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就该项目主要承担本公司的人员成本,有相关人员服务于该项目(服务内容主要为出策划方案,得到甲公司认可后,外包给乙公司实施)。 问题:乙公司与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预收账款 30万/1.06 贷:应交税费 30万/1.06*0.06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分录同第一次。 验收合格后将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在付款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20万/1.06 借:应交税费 20万/1.06*0.06 贷:银行存款 20万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同第一次 专门服务于该项目的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还是管理费用?如果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员工针对该项目的提成如何处理,提成金额只能等到项目完成后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具体金额)验收合格后将合同履约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该财务人员是乙公司的会计,并站在乙公司的角度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我们认为其会计处理有不恰当之处。本案例是广告制作业务,而乙公司在获得客户合同后,又转包给了丙公司进行具体的实施。实际乙公司的模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什么本质区别,只负责具体实施之外的工作,建造过程是包给了建筑公司。 由于乙公司完全对甲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是恰当的。但该财务人员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按照发票确认合同履约成本,支付给并公司的款项就作为成本,这样处理不恰当,支付之时,应该先作为预付账款,后期在每个报表日根据进度再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根据付款进度处理,显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成了收付实现制; 其二,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对有明确履约义务的预收账款使用新科目合同负债,而且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时先计入待转销项税,当然,由于已经开票,开了票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增值税方面没有问题; 其三,根据合同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由于广告制作是按照时期的一项服务,如果根据可以获得的信息该业务能够完成,应该按照投入法,以发生成本占比,分期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可靠确定合同结果,由于该业务的成本能够得到弥补,应该按照等于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 需要补充的是:对于按照时期提供的服务,如果采取了按照时点确认的方法,应该是综合考虑期间比较短,金额不大,或者收入不确定,成本能否弥补也不可知等因素,总之本着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的原则。 其四,对于人员薪酬,由于是外包给乙公司制造,这里的薪酬应该是指佣金,按照新收入准则在增量成本费用可以获得弥补的情况下,在合同履约成本进行归集,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收入结转时计入销售费用。如果是销售部门产生,与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无关,不作为营业成本,计入期间费用;如果是策划等人员工资,与产品形成直接相关,应该是成本不计入费用。虽然最终的佣金还没有确定,企业应该有信息进行较为准确的估计和计提; 其五,对于乙公司广告制作失败,如果有证据表明很可能会发生,需要赔偿甲公司,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如果历史上不曾发生,则可以不计提预计负债。 乙公司有理由认为类似风险不大,如果预计会赔偿甲公司,该业务就不会发生,可以认为是对甲公司的一个保护性条款,目前阶段不是实质性条款。对于其与乙公司的类似条款,作为一个或有事项,暂时无需处理。 另外,如果真发生了赔偿情况,乙公司支付的赔偿和收到的赔偿需分别列报,不可对冲,以保证业务记录的完整和全面。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广告业的设计费等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问题:广告业的设计费等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告业的营业额是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从事广告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自营广告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支出的广告设计费、印刷费、雇工费等在计缴营业税时不允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来源:安徽财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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