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1]2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4
摘要: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过渡性养老金是对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退休时不能体现这段工作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体现。2006年,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时,考虑当时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创新提出将2006年7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可携带可转移,为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养老保险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我省账户化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筹的趋势不相适应,为提前做好与全国统筹相衔接,须尽快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一。

  二、关于适用范围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具体包括三类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特殊群体除外)不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因此不属于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办法

  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系数法计发,不再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

  通知实施前,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包括两部分,一是补记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账户,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记账8%;二是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个人缴费额不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退休时,以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通知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6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4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四、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

  (一)一般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不变。即原96号文规定的“一般群体”: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不变,仍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执行。

  (二)特殊群体,明确完善了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一是外省转入人员。1994年1月后从外省进入我省参保,并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转出地所在省月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按转出省省级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二是原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即《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1994年1月),安置到我省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离开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因包括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等,不包括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等。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原单位(安置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平均工资,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省市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三是指数保底。上述两类人员中,属于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有保底标准,即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五、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主要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点作了明确:一是时间点延后的情形。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二是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国家已出台政策明确。对于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明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六、关于待遇平稳衔接的过渡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过渡性养老金是什么?

  哪些参保人在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起来了解

  何为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对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退休时不能体现这段工作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体现。

  2006年,广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时,考虑当时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广东实际,创新提出将2006年7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可携带可转移,为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养老保险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广东账户化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筹的趋势不相适应,为提前做好与全国统筹相衔接,须尽快实现广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一。

  具体包括三类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具体包括三类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特殊群体除外)不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因此不属于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

  完善过渡性养老金

  计发办法的具体办法

  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系数法计发,不再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

  ►《通知》实施前

  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包括两部分:

  一是补记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账户,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记账8%;

  二是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个人缴费额不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退休时,以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通知》实施后

  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6项因素确定,包括: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4项因素确定,包括: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

  ►一般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不变

  即原96号文规定的“一般群体”: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不变,仍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执行。

  ►特殊群体,明确完善了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是外省转入人员。1994年1月后从外省进入广东参保,并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转出地所在省月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按转出省省级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

  二是原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即《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1994年1月),安置到广东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离开广东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因包括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等,不包括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等。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原单位(安置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平均工资,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省市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

  三是指数保底。上述两类人员中,属于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有保底标准,即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广东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广东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完善有关群体

  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主要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点作了明确:

  一是时间点延后的情形。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广东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国家已出台政策明确。对于2014年9月底前,在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明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如何实现待遇平稳衔接的过渡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

  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编辑 | 周艳梅   责编|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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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粤府〔2006〕96号文有关条文的解释意见

粤劳社函〔2008〕714号       2008-05-05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有关表述解释如下:

本条规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是指: 200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96号文实施前执行的规定发给,从96号文实施之日起,按96号文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相关解读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增加

养老金,可以说是关乎到每个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事情,但对于养老金到底怎么计算发放,大多数人却不了解。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是在90年代建立的,1995年国家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决定中明确,对于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由三部分组成,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养老保险基金每个月还会发放一笔的过渡性养老金。

不同地方政府制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政策不同,广东省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在2006年创新性地提出了将企业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正常情况下,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后,钱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等到退休以后,发放养老金的钱就来源于这两个账户。

但是对于广东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除了上述两个账户,还增加了一个视同缴费账户。

根据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本人的缴费基数等参数,推算出个人视同缴费账户中应有的金额,再按照一定的月数每月发放。

不过视同缴费账户和其它两类账户不同的是,它实行的是虚账管理,账户中的金额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可以说,广东省的这个政策在当时是非常创新的,但是随着国家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广东省这种账户化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进行调整。

为此,10月份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两种办法。

对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对于很多职工来说,新老办法计算出的过渡性养老金肯定会有不同,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广东省制定了5年的过渡期。

对于新待遇(按照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老待遇(按照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职工,高出的那一部分将用5年逐步过渡到全额发放:

2021年发放高出部分的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21年之前就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他们前面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还是按照之前的标准发放,并不会重新计算。

不过,对于2021年1月开始的那部分过渡性养老金,肯定是会核算补发的。

而对于新待遇低于老待遇的退休职工,参照国家养老保险改革中的政策——保低限高,那么应该还是按照老待遇发放。

也就是说,在过渡性养老金新政策实施后,广东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么不变,要么增加。

以上就是关于过渡性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消息,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人!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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