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科市字[2005]61号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0
摘要: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所得税项目,应提供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的科技企业确认证明和认定的书面技术合同以及认定登记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据此确认免税所得额。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科市字[2005]61号        2005-07-20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调动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我省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现就科技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减免

  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项目,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经过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书面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据此确认免税收入额。

  二、所得税减免

  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所得税项目,应提供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的科技企业确认证明和认定的书面技术合同以及认定登记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据此确认免税所得额。

  三、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为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可以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属于政府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应有科技行政部门的立项文件,属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应有企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上年和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增长情况计算说明书;

  3.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时应能够提供详细的属于技术开发费列支的证明材料。

  五、职工培训费

  科技企业用于职工技术教育培训的费用,不超过企业计税工资总额1.5%的,可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