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63号 2021-12-0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登记机构共享就业登记信息,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参保登记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们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和《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等政策文件,制定《通知》。 三、适用范围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1.形式上以个人身份参保,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2.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参保,也可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3.参保基数和比例: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1.就业登记前提:实现灵活就业后。 2.就业登记机构: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3.就业登记内容: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失业登记:失业后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1.参保登记渠道:线上线下多种形式。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无需转移关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办理手续。 3.有关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参保人提供便捷服务。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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