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字第212号 1987-08-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有关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提高黄金收购价格,为了支持黄金生产,经研究决定,在提高收购价格后,对乡镇企业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继续给予照顾,按每两收购价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相应停止执行我部[85]财税字第297号文第二条规定。 财政部 1987年8月17日 抄送:国务院秘书局、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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