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221号 1998-11-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我市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汇总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即:纳税人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按月定额申报预缴所得税,年终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并按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汇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汇总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处理,并上报市局备案。 三、汇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二个月内,对符合纳税申报程序,并按规定已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开具“反馈单”。反馈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汇总企业,其中一份由汇总企业交成员企业报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 四、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外埠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实行“定期申报,年终审核,统一审查”的监督办法。即:成员企业依照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所得税款予缴办法按期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规定对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和返回成员企业。 五、成员企业未按规定将“反馈单”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依照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处理,并报市局备案。 六、对我市的汇总企业和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布置,日常检查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自行安排。 七、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切实做好汇总企业的征管工作和成员企业的监管工作,针对汇缴(成员)企业的特点,建立汇总企业和成员企业管理档案,并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提高对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水平。 八、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市局统一印发。 附: 关于取消成员企业当年汇总纳税资格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 你局所辖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要求。现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通知》精神,取消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资格,请你局接此《通知》后,对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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