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6]180号 2006-06-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中省局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二点废止。
为使2006年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地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全省国税系统本次换发登记的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现有的各种宣传途径向广大纳税人宣传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县(市、区)局、税务分局(所)要于7月1日前在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张贴《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告知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范围、时限、程序和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简单易懂的办理、换发登记的导引示意图、收费标准等必要的指示说明。 二、科学部署,精心筹划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各地要充分调动全局干部的积极性,加强各部门间协作配合,科学调配人力物力,合理安排纳税人分批、次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保证此次换证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换发登记的准备工作。换证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换发登记工作的程序,并如期完成在综合征管软件v2.0模拟环境里的测试工作;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并辅导纳税人进行认真填写。 三、明确要求,扎实工作 (一)关于综合征管软件操作 综合征管软件中涉及登记管理的功能模块,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更新升级。各地在换证工作中如遇到涉及软件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省局运维办。综合征管软件中有关换证工作的最新内容与要求,省局将在内网网站信息化专栏中随时发布。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 1. 为节约资源,减轻纳税人负担,这次换证正本外框不更换,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外框。新的副本封皮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放,各地应首先将现有库存副本封皮发放使用完,再启用新的副本封皮。 2. [条款废止]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下发,登记证工本费仍依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6]第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新设立登记40元(包括正本、副本、外框),换发登记30元(除正本外框),变更登记20元(正、副本),纳税人单独申领税务登记副本的,每个副本10元。 3.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期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006年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不另行收取工本费。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证件有效期限为一年。 (三)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10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登记工作为契机,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户籍管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总结中要说明通过本次换证工作清理出的漏管户的数量、清理出的税额、滞纳金及进行偷税罚款、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罚款的数额。 吉林省国家税务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