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33号 2001-02-09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〇〇一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期即将来临,为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局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特点和征期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精心布置,确保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市)县局根据本地区机动车辆实际数量,到市局计统处领取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对领回的标志应加强管理,制定严格的领发制度。要求纳(免)税单位及个人领取纳(免)税标志后,按规定贴于汽车挡风玻璃上,摩托车不便于粘贴的,驾驶人员应将标志随车携带,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三、凡委托交警、社客、交管站等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应抓紧完善代征手续,加强相互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各地应加大对个人摩托车以及营运、承包、租赁车辆的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五、征期结束后,各区(市)县局应结合收入进度及征管情况,开展对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