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权限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5号 2004-1-1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准权限的调整 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取审核与备案相结合的办法,授权市、县级地税局对其审核,并报省局备案。具体程序为: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抵免所得税申请后,报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格式分别见附件1、2),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季度将审核情况报省局(税政二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并将已审核的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汇总列表(表样见附件3),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备案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省局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对其中有疑问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责令补充有关资料或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相关市、县地税局。各市、县地税局对省局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关于企业申请抵免需报送的材料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4)。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贸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根据各地实际抵免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统计工作的需要,我们对《通知》中所附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样式作了修改(详见附件4、5、6、7),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按照新表样式和有关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7)及分析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 四、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权限调整后,各市、县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税款抵免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该项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苏地税发[2000]038号、苏地税发[2000]10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7(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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